种花养宠物,丰富业余生活,本是好事,然为饲养宠物藏獒挪用公司资金高达50余万元,实属不该。日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挪用资金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五年。
2006年6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于文某任西峡县华能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负责本公司在山东省的市场销售工作期间。被告人于某在收到山东省广富钢铁集团向其公司支付的保护渣货款233万多元,仅向公司上交147.86万余元,剩余854145元被其挥霍,其中部分款项用于饲养藏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身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另被告人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用挪用款项饲养的八只藏獒,后协商抵25万元挪用资金,又退出现金4400元和手机一部,可作量刑情节考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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