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时间:2023-11-30 03:03:18 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案例

我的朋友谢某于1970年被其姑父康*发、姑母谢女士收养。2000年初,因谢某之子不愿随养外祖父姓康,康先生夫妇提出与谢某解除收养关系,谢某同意并与之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由谢某一次性支付康先生夫妇生活费8000元。不久,康先生夫妇将康先生的侄子康某过继为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康先生夫妇于2002年12月、2003年9月先后去世。谢某应付康先生夫妇的生活费尚有4500元未付。为此,康某以康先生夫妇之子的身份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谢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请问,未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法律解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生活费是维持另一方当事人最低基本生活要求的经济保障,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是不能与他人分享的。这种性质决定,如权利人死亡,给付义务人尚未给付的部分,不能构成权利人的遗产,权利人的请求权也不能继承移转给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故本案中未给付的4500元不能作为康先生夫妇的遗产,也不能由康xx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n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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