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陪酒人员应否负有责任这一问题,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履行了足够的注意力及安全护卫义务。若陪酒人员在饮酒期间采用强制性的方式劝导喝酒、明知对方无法正常饮酒的前提下依然施加压力使之继续饮酒、以及在对方酩酊大醉之时未妥善地护送对方平安返家等等恶劣行为,那么他们很有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倘若陪酒人员并未进行上述碍眼的劝酒行为,同时又尽职尽责地在饮酒期间遵守了相应的安全保障约定,比如及时协助那些饮酒过量者或者在伴随着不良状况出现时立刻采取确实可行的救助方案,那么从理论角度出发,这些陪酒人员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在对责任进行严格审查的时候,我们也应当充分考虑到损害结果与陪酒人员的行为之间是否存有因果联系。举例来说假如陪酒人员已经采取了有限但符合实际的方法以保证饮酒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在危险状况出现时立即协助就医等等举措,那么这些行动既有效又客观,他们就无需再对损害结果负上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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