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居住权如何确定
房屋居住权的确定,首要依据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被明确认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这种权利自登记时设立,并且具有人身专属性,即只有特定的居住权人才能享有这一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的设立通常是无偿的,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
二、房屋中介欺诈认定
房屋中介欺诈的认定主要基于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1.欺诈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诱使对方产生或加重动机错误。
2.欺诈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这包括故意捏造事实、虚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或加重动机错误。
3.受欺诈的一方必须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第三人欺诈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实施欺诈行为的第三人是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欺诈行为是对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一方进行;
(2)受欺诈的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而对方当事人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欺诈行为。
4.欺诈的法律后果是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可以要求撤销该意思表示,并有权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三、房屋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夫妻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及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房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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