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
1.通过审批取得新增的宅基地使用权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村民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才能申请宅基地。
2.通过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转让以及继承获得的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的,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
三、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
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在于: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集体成员的判定标准是很严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取得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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