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什么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
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
1.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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