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经营单位的工伤保险
时间:2023-06-09 21:15:15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务院2002年5月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第2款中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对这两项规定作了回应。规定一次性赔付办法,是条例的一大特色,目的是为了使受害职工或者童工及其直系亲属能够获得及时、切实的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主体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或者是任何用人单位(包括合法用工主体和非法用工主体)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都必须由单位支付全部的费用。支付的项目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一般工伤待遇项目的规定执行,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由于这类事件发生在非法用工主体,或者是属于使用童工的非法行为,因此,对长期待遇要进行相应折算,再加上一般的一次性待遇,合并之后一次性地支付给工伤职工、童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相加后的所有待遇,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对一般工伤的待遇。

劳动保障部2003年9月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一次性赔付的计算,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乘以一定倍数所得之积,即为一次性赔付的数额。

附:

工伤保险办理程序

参保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工伤待遇拨付程序

1、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2、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3、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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