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
1、书证。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
2、物证。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比如说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一是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类证据有如下要求:一是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是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是注明出具日期;四是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5、当事人的陈述。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处罚中止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中止条件是有其他的诉讼活动可能会推翻这样的一种行政处罚的措施,所以此时应当对行政处罚进行中止决定,不仅仅是行政法当中有这样的一种规定,我们国家民法当中如果在诉讼活动当中原告死亡的话,也会暂时停止。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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