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诉讼离婚是由配偶一方以确定的事实理由为根据,按照法律规定而向配偶另一方提出的诉讼离婚程序,离婚诉讼请求提出,并不影响离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而改为两愿离婚。
根据澳门《民法典》1635条、163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的理由包括:
1、过错违反夫妻义务。
夫妻一方在有过错的情况下违反夫妻义务,且该违反的严重性或者重复性导致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他方可申请离婚。法院在审查案由时,应对可归责于申请人的过错,夫妻双方的教育程度及道德意识等方面加以考虑。
2、共同生活之破坏
作为诉讼离婚理由的“共同生活的破坏”包括:(A)事实分居连续两年。夫妻双方不共同生活,且双方或者一方具有不再共同生活的意图时,视为事实分居,在以事实分居为理由而提起之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法官应该按照弟42条之规定作出宣告。(B)失踪且音讯全无满三年。(C)对方精神能力发生变化逾3年,且因其严重性导致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
无权声请离婚之情况:
根据澳门《民法典》第1636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如处于下列任一情形,则不得按照第1635条规定获准离婚:(a)曾唆使对方作出被其援引作为请求离婚理由之事实,或曾故意制造有利于该事实发生之状况;(b)在发生有关事实后,从其本身之行为,尤其透过明示或默示之原谅,表现出不认为对方作出之事实会妨碍共同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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