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此类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与此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进一步阐释,在涉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中,若保险标的物为在途运输工具或相关货物时,可将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则可由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因此,在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既可选择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可选择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而在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时,除了上述两个地点外,还需考虑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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