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产养殖水面等。
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前,在农用地上建房是违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不得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森林法》规定:“勘探、开采、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采矿和工程建设中,不得占用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利用草原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房
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1)非村民、非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应当先办理国家征地手续,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在土地上建设,否则属于违法建设。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二)村民或村办企业在农村建设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违法行为,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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