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实施的《关于执行委托拍卖的操作办法》明确要求:执行案件过程中,凡拍卖评估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选定两家以上的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该《办法》规定,海南省高院诉讼技术委托中心在电脑随机选定拍卖机构时,原则上实行一案选定一家拍卖机构。但是,对拍卖标的评估价在3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的,应选定2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评估价在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应选定三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超过1亿元的,应选定四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该《办法》同时要求,拍卖机构对动产应当在拍卖7日前、对不动产应当在拍卖15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标的物在本省的,公告应分别刊登在《海南日报》和《天涯法律网》上;标的物在外省的,公告应刊登在《天涯法律网》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该《办法》还明确,进行拍卖程序的执行标的的参考价,由执行法院参考评估价格确定。为避免执行标的因有价无市而导致“流拍”,该《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实行“混合式拍卖”法。即拍卖以公告的参考价作为起拍价,由低到高拍卖,最高应价者经拍卖师落锤为成交;无人应价的再由高到低拍卖,在下降到拍卖参考价的20%之前有人应价时,再从此价又从低到高拍卖,最高应价者经拍卖师落锤为成交;如下降到参考价的20%时,仍无人竞价的停止拍卖。拍卖时,执行法院应派出2名执行人员到现场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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