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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案委托执行的规定

2020-05-07 14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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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律中关于全案委托执行的规定有: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确需赴异地执行案件的,应当经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销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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