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而言,二审发回重审,相当于的一审法院要重新按照一审的程序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需要开庭,裁定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一、必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条件是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及疑难的案件,以及第二审民事案件,都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只有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才会合议庭合议。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规定如下:
1、再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2、原来是一审的,应当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2、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提审的,应当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三、民事案件在审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1、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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