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低保家庭备案和定期抽查制度,每季度根据低保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对备案内容进行更新,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低保对象家庭备案资料,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二、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对本县(市、区)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资金结余、人均补差水平以及低保对象享受医疗救助情况等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开低保政策和办理程序,建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举报信件和投诉电话。
四、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优亲厚友,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低保待遇的;
2‘贪污、挪用、克扣、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贿赂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它损害国家利益和最低生活保障权益的行为。
六、对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或多领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已经领取或多领的保障金。
七、对不如实提供申请人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导致低保金被骗取、多领或冒领的机关、企业单位和有关部门,民政部门将通报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多领或冒领低保金的低保对象将追回其骗取、多领或冒领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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