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对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者作虚假陈述。
知识开发:依法,各单位有义务接受法定单位对其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二是监督检查部门在对各单位进行会计监督检查时,必须得到被监督检查单位的配合;三是会计工作技术性强、系统性强。如果提供的会计信息和相关信息不充分甚至弄虚作假,监督检查工作就难以顺利开展。一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将给予何种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视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处9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提出处罚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3)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的建议;(十三)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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