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1日,田某到市区玩,看见金某从银行出来,便尾随其后。在一三岔路口,田某将金推倒,并夺得金某的提包(内有现金2万元)逃跑。金某和群众追赶到郊区后,田某从地上捡起一块橡胶板(20厘米长,10厘米宽,1厘米厚),对紧随其后的金某等威胁说:你们不要上来,上来就杀死你们。说完就转身逃窜了,金某等人也因此未能追上田某。后田某自首。对于本案,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劫取他人财物,并对追捕他的被害人和群众进行暴力威胁,以抗拒抓捕,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田某虽在逃离现场后手持橡胶板对追赶他的被害人和其他群众进行了恫吓威胁,但这一威胁尚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不符合抢劫罪中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应认定抢夺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田某在公共场所趁金某不备,公然夺取其提包(内有2万元现金)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而后,田某在逃跑时为抗拒金某和其他群众的抓捕而捡起一块橡胶板进行威胁,其目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特征。但本案关键是看田某抓起橡胶板进行威胁恫吓的行为是否属于以暴力相威胁。以暴力相威胁须同时具备威胁内容的暴力性、行为实施的当场性、威胁内容当场付诸实施的可行性三个特点。田某的言辞可以看做暴力威胁内容,且具当场性,但综合全案分析,田某威胁内容当场付诸实施的可行性是不存在的,因为其所持的橡胶板约20厘米长,10厘米宽,1厘米厚,以之作为凶器用来杀人显属不可能,况且追赶人数众多,其根本无法将威胁内容(即杀人)付诸实施。再者,田某话一说完就立刻转身逃窜,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实施暴力伤害金某等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因其逃走,该暴力威胁的内容不能得到当场实施。因而应对田某以抢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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