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高管的规定
时间:2023-02-27 16:22:45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勤勉注意义务的规定,体现在7个方面:

A、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股东应当签字;

B、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的董事到任前,董事仍需依法履行其职务;

C、第49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签字;

D、第56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签字;

E、第113条规定,董事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且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签字。

F、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不承担责任。

G、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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