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金退还与否的问题,其决定因素在于双方在协议中就订金用途做出的具体规定。假如协议中有明确规定,订金仅用于对债权人债权提供担保,而在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后,则应将定金视为价款的一部分予以抵扣或尽数收回。
然而,若向债权人交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是未完全按约履行债务,以至于无法实现合同原本预定的目的时,该一方便失去了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力;反之,接受定金的一方倘若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未能全面履行债务,使得合同目标无法如期达成,此时便应当两倍地退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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