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宅局(办)和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各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
为使上海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的要求,我办拟定了《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申报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抓紧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上海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申报审批办法
为了规范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的管理,根据沪府(1997)15号文《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特制定本程序。
一、市、区、县凡具备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基本条件的基地,均可申报创建示范居住区。凡进行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必须报经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二、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的申报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市、区、县居住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效县城镇居住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可酌情适当调查;
(2)市政、公用设施具备配置条件;
(3)编制好示范居住区祥细规划。
三、申报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应填报《上海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申报表》,并附有关文件、图纸,报送上海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全面审查后,
提出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上海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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