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领养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领养证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领养孩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是双方自愿等。
领养证的办理方法:领养证的办理是需要当事人亲自办理手续,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健康证明等资料;将证明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给登记部门,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之后进行审查,审查完毕以后即可颁发领养证。
三、领养没有登记有效吗
收养关系是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收养行为】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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