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的合同争议处理来说,我们可以将这些方法总体概括为以下几种:和解、协调、仲裁以及诉讼等典型策略。
其中,和解作为首选方案,提倡在适宜的环境里,主要依赖于双方的友好协商来寻求共识,进而达成有效解决纠纷的共赢结局。接下来,调解作为另一个重要手段,更加强调借助第三方权威机构或者个人的帮助和引导,推动当事人之间开展深入的对话及妥协过程。进一步地说,仲裁这一机制具备中立性特点,而且具有强大的法律执行力,其独特之处在于程序设计灵活多样,处理效率高,同时赋予了当事人高度的自主权。更为值得一提的是,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常常能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然而,当以上所有的解决方式都无法奏效时,诉讼便成为了解决合同争议的终极救济手段。这里所说的诉讼,不仅仅是指接受争议各方的申诉请求,还包括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和裁定,从而明确是非曲直,最终实现解决纷争的目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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