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1)抢救民用航空器的奖励。(二)保管、维修民用航空器所必需的费用。前款规定的债权发生较晚的,应当先行清偿。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债权人应当自救助或者保管、维修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债权登记。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人民法院执行判决和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中预支。
民用航空器优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债权转移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由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的人民法院行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救助或者保管维修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终止,但债权已依法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数额达成协议的。(2)关于这一索赔的诉讼已经开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转让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而消灭,但该民用航空器依法实行强制拍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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