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航空器的分类
国籍标志(NationalityMark)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
登记标志(Rqistrati。nMark)是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标志。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于1949年2月8曰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这是一个国际标准。1981年7月30日通过了附件7的第4次修改、各缔约国的规定如与附件7的规定有差异时,应通知国际民航组织备案认可,并在该附件7的附录中加以说明。
二、关于国家航空器的内容
国家航空器,是指国际法中指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此外一切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1、国家航空器未经许可不得在他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降停;
2、国家航空器在他国境内享有一般国际法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3、根据国际习惯,国家元首、外交使节对他国进行访问所租用的民用航空器享有与国家航空器等同的特权与豁免。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主体是一个气囊,其中充以密度较空气小得多的气体(氢或氦),利用大气的浮力使航空器升空,气球和飞艇都是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没有动力装置,升空后只能随风飘动,或者被系留在某一固定位置上,不能进行控制;后者装有发动机、安定面和操纵面,可以控制飞行方向和路线。
三、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的区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3、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自境外租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国家航空器,是指国际法中指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此外一切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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