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一、客观方面特征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
首先,冲击军事禁区的行为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聚众,是指纠集多人,一般应当是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根据《刑法》第371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犯罪,其他一般参与者不以犯罪论处。因此,纠集三人以上是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三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者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
其次,构成本罪,必须有聚众冲击行为。聚众冲击,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纠集下,多人强行冲闯军事禁区的门卫;包围军事禁区;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军事禁区;切断军事禁区电源、水源、通讯设施等;阻塞军事禁区通道,阻止军事禁区内人员出入;强占办公室、会议室;辱骂、追打军事禁区内人员;毁坏财物、毁弃文件等。对于冲击军事禁区的具体手段,《刑法》第371条第一款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行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就构成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再次,冲击军事禁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后果。根据《刑法》第371条第一款的规定,严重扰乱局势禁区秩序是构成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要件之一。所谓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是指严重干扰、破坏了军事禁区的管理,致使作战、战备、训练、科研等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聚众冲击军事禁区行为,但未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不以犯罪论处,而是依照《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哪些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从扰乱后果看,如果给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带来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则为情节严重;从扰乱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节严重。
三、法庭上原告被告辱骂怎么办
法庭上原告辱骂被告,法庭可以采取司法措施,对扰乱法庭的当事人进行司法处理,采取拘留或者罚款的手段,也可以将当事人驱出法庭。如果当事人不听法庭制止,继续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还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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