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EPC工程(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有权依照自身需求选择一次性总计支付、一次性全部支付或一次性总计加分期支付的形式来结算款项。
而具体的支付方式则需经双方协议后予以确定。
在这类工程合同中,通常需要明确表述工程费用、价款拨付以及最终结算等方面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方进行工程施工建设,而发包方负责支付价款的一种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涵盖了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三个主要环节的合同。
又如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应具备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建设期限、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与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要求、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进度、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价款拨付及结算、项目竣工验收流程、质量保修范围及质量保证期、各方之间的合作事项等等重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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