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通奸行为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
一、强奸罪的定义有哪些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国将未满14岁女孩视为幼女,不论在国外还是我国,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或非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事件屡见不鲜。那么我国对待幼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幼女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自愿,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则以强奸罪判处(从重处罚)。如果幼女是自愿的,那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为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由双方父母进行教育即可。
2、已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那么即使是双方自愿也以犯罪处理(一般以强奸罪判处)。
3、其次要判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是否知道其真实年龄。如果有充足的理由不知道,例如幼女身体、心里发育成熟超出同龄水平并声称自己并非14周岁或以下的幼女,那么我们一般不认定为强奸罪。如果行为人应该知道或知道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为幼女,那么如果行为人年满16周岁,在判处中一般就以强奸罪判定。这里的“应该知道”我们可以举个例子,例如该名女子身材明显处于幼龄阶段,或者其谈吐明显为不满14周岁等。此外,对于年龄不满12周岁的少女来说,不论其身体、心智发育如何,我们都直接认定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为“知道”该女性为幼女的事实。
二、与未成年谈恋爱怀孕算犯法吗
与未成年人谈恋爱怀孕是否违法,具体如下:
1、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与其发生性关系,且怀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强奸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无论双方还是一方是自愿;
2、对于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自愿发生性关系,且怀孕,则不属于违法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要件,须违背妇女意愿;
3、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的犯罪界定: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2、强奸罪的本质,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3、行为方式,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
综上所述,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与其发生性关系,且怀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强奸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无论双方还是一方是自愿,对于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自愿发生性关系,且怀孕,则不属于违法行为,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三、猥亵和强奸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
(2)、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客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但并没有性交动作。
(4)、主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奸淫妇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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