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证据的采集整理方面,我们给出如下建议:
首先,重点收集关于另一半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换言之,诸如重婚、与他人同居之类的情况皆在收集范围内,同时,可以提供与此相关的照片或者由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应证明作为辅助证据。
其次,对于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的现象,同样需要进行证据搜集,这包括但不仅限于法医鉴定报告,同时也需要提供证人证言。
再者,如果您的伴侣存在赌博或者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话题,相关的证据也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些证据可能来自于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若牵涉到行政处罚或刑事案件,还应提供相关的处罚决定或判决书以供参考。
另外,分离时间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若因情感不合而分居超过两年以上,那么这个证据也应当被考虑在内。
最后,我们倡导大家对每一种可能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予以充分重视,积极搜集并准备相关证据,以便为未来的法律行动奠定坚实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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