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程序中,如能证明加害人存在家庭暴力,就可以解除夫妻关系,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事实上,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例却是少之又少。为什么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这么难呢?
家庭暴力通常都是在私密空间中突然发生的,极少有证人看到,哪怕证人看到了,由于证人与加害人通常都存在利害关系,绝大多数都不会同意出庭作证。
受害人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遮丑心理,或由于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或担心家庭因此受到破坏,影响孩子成长等原因,通常都是忍辱吞声,默默承受,根本不会想到刻意保留证据,以备诉讼之用。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出台可以指导受害人收集施暴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如下:
一、受害人可以通过报警,获取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家庭暴力情节,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
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人一旦报警,公安机关就必须出警,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会对作案现场、受害人伤势进行拍照,根据出警过程就会产生报案回执、出警记录、作案现场相片、受害人伤情相片等一系列物证。
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还会传唤受害人、加害人、证人到办案地点,制作询问笔录,根据这些询问笔录就可以像看电影一样了解家庭暴力的起因经过。
如果受害人伤情严重,公安机关还会对伤势进行鉴定,这就会产生鉴定意见书。
如果加害人家属暴力情节比较严重,公安机关还会出具告诫书,或对加害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或拘留),这就产生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些证据都是公安机关搜集的,司法机关通常都会认可其真实性。
二、受害人可通过向工作单位、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求助,以获取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纵观帮助、处理。
《草案》第七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将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
受害人遭受到家庭暴力后,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向双方工作单位、双方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双方的妇女联合会、双方的司法所等单位进行投诉、反映或求助。一旦受害人向上述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这些单位必须受理,为受害人提供相关帮助或处理。这些单位在为受害人提供帮助或处理过程中,对加害人进行劝告督促、对知情人进行查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这些工作记录都是可以证明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
三、受害人可以通过到医院就诊,以获取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
《草案》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作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
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人及时到医院治疗的,就会产生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等一系列物证。受害人本人或受托人可以去医院医务科那里提出申请,将这些物证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来用。
综上可知,《草案》对家庭暴力取证难这个问题进行了回应,受害人根据《草案》的指引,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取证难这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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