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分往往在勘验检查完后,会给受害人送达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告知受害人可对肇事车辆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如果不保全的话,在勘验检查完一定期限内就要放车,而此时受害人为了保证将来的诉讼结果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一般都会对肇事车辆提出诉前财产保全。
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之后十五日内如果不起诉,该诉前财产保全就会被撤销,所以受害人只能起诉。
假如该案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此时此案一般还未发展到诉讼阶段,而当该案发展到诉讼阶段的时候,该案的民事诉讼有可能已经终结。
这样的话有可能会损失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与我国的诉讼经济原则相悖,所以笔者建议本着执法为民的原则发生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后,交警部门可以要求管辖法院依职权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
但是目前这种方式不被法院广泛应用,所以作为受害人来讲,可以就部分赔偿项目提出民事诉讼,这样以保证保全的存在,以备无法执行;在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就另外的一些赔偿项目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节约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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