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准逮捕取保候审还能放弃吗
时间:2023-06-24 18:34:42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批捕后再取保候审虽然难度较大,但是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批准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没有羁押必要的,应当建议解除羁押措施。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

1、程序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案件,由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

2、机制审查。程序启动后,由承办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的工作制度,即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时依据的条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将评判结果形成《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时报送分管领导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

3、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上访等其他因素的可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4、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复核一次。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或提出建议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批准逮捕后的结果有哪些

批准逮捕后有以下三种结果:

1、在批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会立即释放。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批捕后不符合前述两种情况的,将依法送至看守所羁押,等待审判。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

提升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公信力。应当建立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无论是继续羁押还是解除羁押,都应当将理由和依据对当事方进行必要解释,以获取各方的信赖和尊重,特别是不能忽视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对此可以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被害人告知制度。

对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凡有直接被害人的,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一方面可以强化被害人对办案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执法监督,另一方面也让被害人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稳定被害人情绪,避免其上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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