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批不批捕是几个人决定的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检察院决定批不批捕由几个人决定,但在司法程序上,检察院批捕科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部门,他们对呈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意见,然后报检察院领导审批。最后决定逮捕或不逮捕决定的是检察院,而不是批捕科。但均是以检察院的名义作出的,批捕科不能科室名义对外作出决定的。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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