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即《物业管理条例》的严格规定,全体业主均须按照其所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之具体约定向物业服务方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款项。
若业主与实际物业使用者之间就物业服务款项的承受者有明确的if不成协议,则业主需对所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负责。
针对已经竣工但是尚未进行出售或交付予任何物业购买者的物业状况,有关的物业服务款项将由建设机构代为支付。
由此可见,物业服务合同之中明确规定了自开发商交房之日起,物业管理费用开始计算。
在此背景下,作为业主,理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然而,考虑到该房屋因质量问题而未能顺利完成交割,因此在这期间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建设机构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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