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大事,是一辈子的事,可有的人就是在彼此不够了解的情况下就匆忙订下婚约,又匆忙退婚,因此引发财产纠纷,那么订婚后退婚,赠与对方的豪车能否要求返还?林某与岳某恋爱后商议结婚,岳某转账10万元作为彩礼,并为表爱意,订婚之时其转账47万元用于林女士购买48万元的宝马汽车。后双方出现矛盾决定退婚,林某返还彩礼10万元但拒绝返还认为是赠与的47万元,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岳先生为林女士转账的47万元,双方已经约定,该款项的用途是为林女士购买宝马汽车,岳先生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系其以与林女士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现双方已协定退婚,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赠与行为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但案涉宝马汽车已以3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且汽车属于消费品,存在较大的折旧损失,林某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双方应对车辆的折旧损失承担共同责任。结合车辆购买价格、车辆折旧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林女士返还岳先生车辆售价中的35万元。
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红包在分手后是否要返还呢?在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像情人节、生日这种特殊日子里,发特殊额度的小额红包或者转账,比如520、1314和999等额度,会被认为是赠与行为,一旦恋爱关系结束,不能像借款一样要求返还。对于金额较大的转账,明显是附有一定条件或是为一定目的的赠与,则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有可能是以结婚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其附有的条件或者是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则应当返还接受的大笔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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