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吴某驾车去乙县办事,行至乙县的一个十字路口,被一辆闯红灯的的货车所撞。吴某的车当时报废,人也受了重伤。经过医院奋力抢救,吴某脱离了危险,但是下肢瘫痪,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吴某向对方索赔30万元,但是对方只是同意赔偿15万元,最后吴某准备向乙县法院起诉。这时吴某的律师提出,如果在甲市起诉会更好一点,因为由甲市法院判决的话,30万元的诉讼请求可能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货车车主开自甲市。吴某很困惑:法律是一样的,法院和法院还有什么不同吗?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大多数人都觉得应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表现。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中,不仅仅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可以管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也有权管辖。
那么为什么要选择管辖法院呢?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因为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而选择管辖地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人民法院的标准计算的,县城和省城的消费水平有差距,工资水平也有差距,而这些将直接影响赔偿金额的多少。所以,本案中律师要吴某向甲市人民法院起诉,是为使得对方的赔偿金额更高一点;况且吴某也是甲市人,按照甲市的生活标准来赔偿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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