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转变观念,积极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当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自主决定工资分配。但是,工资由企业自主决定并不是说工资问题只能由企业行政单方面决定。按照国际惯例,工资作为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应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因此,企业方尤其要转变认识,克服一些有碍工资集体协商的落后观念。只有这样,企业才会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协商,才会取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动性。企业在具体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还应注意两个操作性问题:一是合资企业中,要做好企业外方和中方意见的协调,以免由于企业方意见的不一致影响协商的效果。二是要协调好企业董事会和经营层的关系,董事会和经营者都可成为协商的主体,由经营者单独充当协商主体时,可取得董事会的全权委托,职工代表应按规定参加或列席董事会。同时,企业方还应根据工会的要求,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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