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犯罪中是否必须追究法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中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并不在于该等人员是否作为“法定代表人”,而在于该等人员是否实质介入单位犯罪,并且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了决定、批准、授意等行为。
法人犯罪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犯罪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法人犯罪正确的名称应该是单位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法定代表人犯罪实际上属于自然人犯罪,是因其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应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在单位犯罪中,如果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其个人也要被判处刑罚,但在性质上仍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
《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三、单位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1.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的原则,尚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因此,法律作了例外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个别的单位犯罪未采用双罚制,而实行了代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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