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胎儿有民事权利吗
时间:2023-09-12 13:59:17 3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未出生胎儿有民事权利吗

未出生胎儿是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规定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哪些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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