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摇撞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关系是什么?
关系是既联系又有区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侵犯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既包括钱财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后者的对象则仅限于钱财。
(三)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后者则可以用任何方法进行诈骗。
(四)犯罪数额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
(五)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后者则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财物)。
二、怎样算是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罪体
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是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这里的冒充军人,是指假冒军人身份,包括非军人身穿配戴有军人专用标志的军服,使用、携带证明军人身份的证件、公文而使人误以为是军人,或者自称是军人。
军衔低、职务低的军人冒充军衔高、职务高的军人、此单位(通常是一般单位或者下级单位)的军人冒充彼单位(通常是重要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的军人的,也应视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名义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2、罪责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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