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冒充人民警察以扫黄为借口,进行招摇撞骗的刑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红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汪书敏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荥阳市的张红、汪书敏两个年轻农民预谋后,以查处容留妇女卖淫进行处罚为由骗取他人钱物。当晚被告人张红携带一副手铐,乘坐被告人汪书敏驾驶的长安面包车冒充人民警察,深夜在市区偏僻的街道寻找目标。他们第一站先窜到荥阳市万山南路一小区理发店骗钱时,不料被店主认出,他们只好罢手。
十多分钟后,二被告人又窜到荥阳市成皋北路一按摩店内,被告人张红手里拿着一副手铐说他们是公安局扫黄的,并以被害人赵某某容留妇女卖淫为由需处罚,要将其铐起来带到公安局去。这时汪却装出一副慈善的样子说:让他拿五千元罚款算啦!否则不能营业。后因被害人赵某某识破二被告人的诈骗意图要报案,张红、汪书敏才仓皇而逃。
据了解,此案两被告人张红、汪书敏均系累犯。
被告人张红,男,1976年出生,荥阳市人,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汪书敏,男,1978年出生,荥阳市人,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红、汪书敏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张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书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红、汪书敏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全文7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