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继母有抚养关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
2、共同生活的时间足够长;
3、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