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具备共同的离婚意向。
以下为协议离婚的基本操作步骤:
首先,男女双方需要共同拟定一份详尽的书面离婚协定,该协议需明确表明双方均出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承担等关键事宜达成共识;
其次,申办人需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书以及书面离婚协定等相关材料,前往民政部门正式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再次,从申请日起计算,冷静期为30个自然日内,其间若有任意一方明确表示不愿离婚,皆可前往民政部门取消离婚登记申请,此即所谓的"30日冷静期";
最后,若30天的冷静期满后,自第31天直至第60天期间,男女双方务必亲自前往民政部门申领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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