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以租代征”合法吗
时间:2023-05-08 11:41:48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租代征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是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按照年度计划批准土地利用。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1)登记机关是征地补偿公告中指定的机关,公告中指定的登记机关可以理解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有关部门规章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这里的“指定地点”应理解为“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1)土地所有权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可以有偿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二)土地使用合同或者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的证明,核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重复或者遗漏;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补偿登记前处理。

3。如果在征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补偿登记,能否不再纳入补偿范围?

一些地方政府会在征地通知中规定,“土地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地补偿登记的,不纳入补偿范围。”,被征收人超过规定的登记时间,还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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