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合同之前的严谨审查过程中,我们将特别关注到以下几个关键元素:首先是对于主体资格的严格审核。
在此环节中,我们会仔细核对着合同合作方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确保其具备签署并履行合同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其次,我们还需将信誉审查放在重要位置。
鉴于以降低潜在风险为首要考虑因素,在决定签署购销协议之前,务必展开对对方合作者的商业信誉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因忽视而可能带来的不必要经济损失。
再次,我们还会对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予以审慎评估。
最后,对于合同的执行负责人,我们也同样会进行深入的资格审查,这其中包括对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员工的深入了解,以及对其委托代理的资质进行严格的核查,力求从各方面把控风险,保证每一份合同签订后都能有条不紊的执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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