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收养并非是那么容易的事情。采访中,一位老人告诉媒体,前几年儿子遇车祸身亡,孙女一直由儿媳抚养,前段时间,老人来到儿媳所在的城市看望孙女,听闻儿媳要将孙女送人收养。
“她说我没有权利决定孙女是否送人收养,我儿子有,可儿子已经不在人世了。后来我又提出,既然要送人收养,我和她爷爷总有收养的权利吧。我现在想到这件事就睡不着。”老人希望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些日子正收集材料打算找律师和儿媳谈谈。
据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康某介绍,对于爷爷奶奶是否有权利收养孙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但仅限于优先权。另外,根据《民通意见》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也就是说,老人要早些找儿媳谈,不然送人抚养并且办理了收养手续后,除非有证据能证明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否则无法主张该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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