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方式一:工伤职工出院时候直接办理费用报销结算手续。
方式二: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注:具体报销流程依据本地政策执行。
报销比例:符合工伤保险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全额报销,报销比例100%。
报销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进行治疗;
3、已经过工伤认定。
二、哪些费用工伤保险可以报销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医疗费报销一般需要准备的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3、《市、城镇职工工伤医疗终结鉴定表》;
4、费用票据原件;
5、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内置固定物原始发票复印件、非工伤性疾病的用药和检查同意书、床位费或内置固定物超标准同意书、住院费用明细,加盖相关科室印章;
6、门诊治疗的提供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复式处方(门诊的复式处方与医疗保险处方一致,加盖工伤保险条型章),检查单等。
三、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的材料
(1)填报《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案件登记备案表》;
(4)本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单、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医疗费用清单;情况紧急时,就近医疗机构急诊单据,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6)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7)转诊、转院治疗的,要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8)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和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要提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9)其他规定的材料。
注:具体报销资料依据本地工伤保险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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