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职务作品创作者的责任
时间:2023-03-02 17:30:13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特殊职务作品,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对某些职务作品,特别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如果满足以下要件,就是特殊职务作品。

(1)该作品的创作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该作品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满足上述两个要件的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

一、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别

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主要区别在于署名权的问题,法人作品的署名权属于法人,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署名权依然属于创作者。

法人作品没有明确的定义,在《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中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即法人作为作者,对作品享有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在内的完整的著作权。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特殊职务作品仅仅是指以下两种作品:(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其中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资料。(2)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都属于单位所有吗

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都属于单位所有,职务作品可以是作品分类中的任何一种作品形式。

认定职务作品时应考虑的条件主要有两个特征:

(1)作者和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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