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因个人原因需要变更常住地址,并希望在新的户籍所在地办理身份证件,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您需携带相关手续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设立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地点提交申请,其中包括填写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以及支付证件工本费共计四十元人民币。
其次,异地受理点在收到您提交的身份证换领或补领申请之后,将尽快将该信息进行传输至您原户籍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随后,原籍县级公安机关将迅速审核并签发这份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
《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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