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张X,女,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沙河镇张庄村二队274号,电话:0518-8209XXXX。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月15日,控告人张XX与陈XX、被控告人张XX协商,三人欲合伙成立茶社共同经营。被控告人张XX以其做“合伙人”不方便为由,便说让其妻子张X作为名义上的合伙人,并以其妻子的名字签订了《合伙协议》,也以张X的名义书写收据,收取了控告人张X和陈XX的出资款14万元,每人各7万元。后茶社登记成立。
现控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按诈骗罪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张XX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国家法纪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经济侦查大队
控告人:
年月日
“控告书”可以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7条关于“投诉请求”的规定,向有关部门递交“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的书面材料。
附《信访条例》(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主要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
控告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作为公民重要权利和与他人的违法行为抗衡的重要手段,它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中的主要来源。我国每个国家公民都享有控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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