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37天案件移交检察院合法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时间最多可以37天,而在37天的刑事拘留时间届满之前,公安机关只是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在性质上仍属于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以是不会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的。另外,如果在拘留37天期满后,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但仍然被拘留的,则属于违法羁押,当事人或其家属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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